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发布会致辞XX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的指导方针,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关于印发XX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1、各省辖市人民政府;2、国家发改委确定的67户千家和省经贸委确定的126户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市级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一)评价考核内容对市级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
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市级人民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
省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
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级人民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第1页共4页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能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