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研究第一节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突破纵观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的整体走向,其在调控技术上锁定于并购重组的主体,落实在实践中则体现了对自然人并购、外资并购、管理层收购的基本政策及其突破,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突破亦是并购重组制度变迁的具体体现
一、从禁止到放开——自然人收购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关于自然人是否具有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问题,1993年4月22日起开始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
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
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
虽然在当时的情况下,自然人拥有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很小,但限制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规定并没有理论依据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从法律行为的定性上说是一种民事行为,现代民事法律的关于于民事行为基本特点在于民事行为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和公民之间且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禁止自然人而允许法人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显然和现代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
而另一方面,被禁止作为收购主体的自然人很容易找到规避该规定的途径
例如可以委托别的自然人参与收购,只要大家收购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