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作为学习会,我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和思考中,选了两个小题,跟大家交流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理念”对大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可能对外国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中国名词
因为我在电子版的英汉大辞典里输处“理念”这个词,没有出现相应的英语词语
可能在十年以前,大家在报纸上也看不到这个词,我国的所有辞典当中,我只中《辞海》只有此还中有这个词,但解释是:理念,旧哲学概念,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
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观念”指的是理性与概念,同时也译作“理念”,所以那个名词跟我们现在讲的“理念”是不相干的
我国国家真正出现“理念”这个词是在2002年的《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出现了一个一栏“新名词解释”,出现了“理念”这个词,它的解释:1、信念;2、思想观念
我国的学者、专家,包括我们法院的领导,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理念”和“观念”两词也是并用的,当然现在这段时间用“理念”这个词的多,用“观念”的少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规律过程当中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
罗干同志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概括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从中可以看出理念的重要性
正如罗干所讲的,历史证明正确的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用于指导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
而一旦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就会必然走偏方向,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
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乃至我们经常讲的一些法制笑话,归根到底都可以从“理念”上找到原因
过去我们都讲“现代法治理念”,实际上“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概念一般指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治理国家的方式、治理国家的理念,但是这个词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含义并不十分清楚,缺少制度规定性,谁也说不清楚它的内涵和外延
什么是“现代西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