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全面监督/程序监督/社会监督内容提要: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受到了空前强化,对该项制度的改革及由此导致的制度转型也正处在被强劲的推动中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便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监督的范围在逐渐扩大,内含于监督中的观念性因素也在此过程中悄然转变,监督理念的现代化更新为监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泉源基础
目前所需着力实现的制度转轨集中表现在: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以及从诉讼监督到社会监督等三大“转向”之上,由此呈现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新发展的完整风貌
一、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所处的历史方位判断[1]1982年3月8日,《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得到确立
1989年3月,《行政诉讼法》通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有权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得到确立
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抗诉制度由此产生[2]
也正是从1991年开始,检察机关就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实践步伐开始迈出,迄今,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在诉讼法层面已有接近30年的历史[3],而在实践层面,其历程已达20年
2007年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其中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完善了抗诉制度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大量的监督事由
尤其是在所增加的监督事由中,除将原来的实体型事由做出细化规定外,其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乃是增设了较多的独立性程序事由
其结果是,不但原来实体性的事由因为具体化而强化了,同时还在实体性抗诉事由之外,增加了独立的程序性抗诉事由
这表明,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层面逐渐地获得了强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召开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