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完整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两种方法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合格制资格预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必要合格条件是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附加条件是指投标申请人的建筑行业信用、资质、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
—1—第五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时,除特殊项目工作经验可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提供业绩材料外,其他内容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附加条件材料进行评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