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6页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
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