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该文从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与平衡性入手,分析了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由公民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所决定
公共利益、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补偿是实现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平衡性的必备要件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正当性平衡性一、问题导出(一)公民财产的保障在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
该法的确立,保障了私有财产合法化的确立,但任然存在着不足
《民法通则》第75条第l“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然而在我们一些城市的执法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些街边小贩,肆意打砸,没收东西
这些都在侵害着公民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第73条第2“款明文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民法通则》第75“条关于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比,当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必然要牺牲私人的财产权益而确保国家的财产“”“”权益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一些城市强制拆迁、圈地热潮等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严重事件屡现不止,虽然是有赔偿的占用,但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存在的问题
(二)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有关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乃至公法保障已然成为学界的热点论题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理论进而成为了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之重要一环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知识结构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要重点解决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的根本问题,诸如宪法产生、发展的逻辑必然性、历史规律性、社会正当性(尤其是政治上的正当性),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差异性、同一性和关联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