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概述第一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概念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安全生产秩序,按照组织章程、管理制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查处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刑事处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是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
刑事法律只能有司法机关适用
安全生产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也较刑罚低,而且在设定和实施上有分层次和分部门的多样性特征
正确区别违法与犯罪行政处罚与刑罚,对于禁止以罚代刑,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种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只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涵盖所有的执法行为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执法过程中还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区分以下不同的行政执法行为:1、行政许可
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