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各行为责任主体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㈠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应依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制,并签订书面合同
2、按国家规定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方可施工
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建筑节能变动的工程,必须通过设计单位提出相应的设计方案,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方可施工
6、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㈡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1页共6页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