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总纲为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更好地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安法条例》)、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等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
本指南根据“实行统一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指导思想,从操作层面入手,按照“职权法定、定岗分责、建全规范、细化准则、有效运行”的原则,确定9个方面43个工作环节,细化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努力构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平台可依托、有数据可溯源、有业绩可评估的监管工作机制
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1国务院《食安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食安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1-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安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