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治工作的司法角色问题分析作为全国的首批试点省(市),XX省于2003年12月开始社区矫治试点工作,截至现在已经进行了将近6年
作为XX市XX县区司法局的直属单位,淳化司法所在社区矫治工作中表现十分突出
目前所内专职社区矫治工作者1人,在册矫正对象共计25人,其中24人缓刑,一人假释,正在接受社区矫治的对象目前状态良好,情绪稳定,再犯风险小
尽管取得的成效喜人,但在我国社区矫治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罪犯改造活动,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其在很多方面势必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司法所在工作过程中与其他客体互动中的角色困境社区矫治工作的开展是在党委、政府和政法委的领导下,通过建立领导小组的形式,赋与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主体的身份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并且联合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然而这些工作并非司法所单独便能完成的,以下笔者主要对司法所与其他客体间的联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是法律主体,司法机关是工作主体”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治的工作主体,没有执法权,而依法享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却不直接负责矫正工作
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而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却又常因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职权,因此常常导致司法所社区矫治工作主体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例如淳化司法所目前对在册的25名对象的管理中,他们的直接管理者是所在社区的司法所,司法所需要对他们进行定期的思想检查、工作了解等日常监管,主要包括日常定期的电话汇报、一月一结的思想汇报、日常工作状况汇报和生活状况汇报甚至gprs对象定点督察等,而面临这样的矫治服刑人员,司法所只能通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有效处理,自身的威慑力很小
因此往往延误了有序的执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