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关于申请设立文化宣传栏的报告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指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等相关保安管理法规、政策,现制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指引如下:一、应提交的材料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提供办学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四)具备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文件: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请按上述顺序准备申请材料及证明,并附文件目录。二、程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2.审核。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第1页共2页3.审批。省公安厅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和市公安局的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4.领证。市公安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省公安厅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