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暂行办法一、评价范围浙江省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括钢质一般船舶、铝质一般船舶及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的生产企业
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不属于本办法评价范围
二、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为全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主管部门
浙江省船舶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全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并在浙江省船舶行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建立评价专家库
四、评价程序(一)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填写《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照不同类别要求准备评价报告(见附件二)
材料中还需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申报材料经所在市或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
(二)资料审查省经信委收到上报材料后,委托省船舶行业协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现场审查现场审查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成员按照国家《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评价
经现场评价,总分达到合格以上,且各类单项现场评价要素也均达到规定合格分时,判定企业评价合格,并出具《浙江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专家组评价意见》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
(四)评价认可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省经信委对评价合格企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发布评价公告,报工信部备案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五、其他事项(一)船舶生产企业经确定级(类)别后,应在已确定的等级类别范围内建造船舶
(二)已确定级别但需申请更高一级(类)别的企业,其审查评价与初次审查评价程序相同
(三)经级(类)别确定的船舶生产企业每三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