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省、市出资、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列入市XX县区(市、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重点项目;(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依法行使稽察职责,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对稽察情况和稽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机构设在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派出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地方的关系;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受理被稽察单位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和管理规定、稽察特派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并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收集、整理、汇总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概算控制进行动态分析,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
不得将稽察特派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亲第1页共4页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同一稽察特派员对同一项目的稽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