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84.5.23本系八十三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84.6.20本院八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87.5.19本系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89.4.12本系八十八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0.1.11本系八十九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歷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文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訂定本要點。第二條本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第三條本系新聘教師之聘任案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後,將開會記錄、提聘表、擬聘教師履歷(含著作目錄)、學經歷證件、最近五年內著作等有關證件資料,至遲於每學期開學前三個月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後,簽會教務處、人事室陳請校長核示後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擬聘副教授以上教師辦理複審前,應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六位以上(含)校外審查人名單,送請文學院長辦理著作審查。第四條擔任本系教評委員之副教授可以參與教授聘任案之討論,但不可參與投票表決。第五條本系教師合於升等規定者得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本系申請。升等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內容包含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四項成績。其中研究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輔導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五,總分超過七十分為通過審查,但研究成績低於七十分者,雖總分超過七十分,仍為不通過審查。第六條前條所謂研究成績指取得最高學位並擔任大學教職之後所累積之學術著作及建教合作研究成果。學術著作指經正式審查而刊印之論文、專書及會議論文。計點方式如下:學術論文單獨作者每篇計三至六點,合著之論文主要作者每篇計二至五點,次要作者每篇計一至四點,專書每本至多十點。國科會研究計畫及其他建教合作計畫成果、會議論文及其他研究成果,得作為升等之參考,其具有特殊價值者亦得計點,合計至多五點。提出升等申請之最低標準為:助理教授升副教授二十點,副教授升教授四十點。得到上列最低之點數者,等同於前條所述研究成績通過之最低分數。研究成績計分表格式,如附件一。教學成績指申請人日常教學或指導研究生之表現;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參考有關本校教學意見調查統計結果表。輔導成績指對學生生活或學業之輔導成效。服務成績包括為本系、本校及校外相關團體之服務貢獻。教學、輔導及服務成績計分表,如附件二。第七條初審通過後將開會記錄、主管綜合報告,連同申請人歷年著作及升等有關之個人履歷,至遲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辦理複審前,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六位以上(含)校外審查人名單;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二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名單供院長參考,並應敘明理由,送請文學院長辦理著作審查。複審通過後,本院將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會召集人核轉校長同意後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第八條擔任本系教評會委員之副教授不可參與副教授升等教授案之討論與表決。第九條申請升等之教師,若不接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結果,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不服複審之決議,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每一升等以申覆一次為限。第十條本系研究人員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本要點辦理。第十一條本要點未規範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辦理。第十二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轉陳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一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研究成績計分表一學術論文計點標準:1.學術論文單獨作者每篇計三至六點2合作論文主要作者每篇計二至五點:次要作者每篇一至四點論文計點原則如下獲得國科會研究獎勵刊登於重點級刊物刊登於大學學報刊登於一般級刊物刊登於院、系、所刊登於獨立學院六點五點四點三至四點四點四點編號學術論文名稱發表日期出版社或期刊名稱、期號、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