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第I章总则1
1定义1删除第1
8款,将现有第1
11款分别重新编为第1
2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2
3款末尾新增以下一句:“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记失效日期
2救生衣3在第2
16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
3救生服4现有第2
1款替换如下:“
1能不经帮助在2分钟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5在第2
5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
第IV章救生艇筏4
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6在第4
2款中,“要求安放在能提供……的位置”替换为“拟用于”
3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人工控制的外灯应安装在救生筏顶篷或结构的外部最上部位置
4款的第1和第2句替换如下:“人工控制的内照明灯应安装在救生筏的内部,它能连续工作至少12小时
当顶篷支起时,它应能自动点亮,并产生不小于0
5新烛光的算术平均发光强度(从整个上半球测定),以确保能阅读救生和属具须知
19款替换如下:“
18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的食物配额为不少于10,000千焦耳(2,400千卡)
配额食物在保质期内应可口并可食用
包装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拆分
配额食物应置于牢固密封的金属容器内,或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真空包装;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时,每24小时小于0
1g/m2)
必要时,应在软包装材料外再套外包装,以保护食物免受锐角挤压而损坏
外包装上应清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