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部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2007北京目次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3第三章矿井建设用地………………………………………………10第一节矿井工业场地用地……………………………………10第二节矿井其它场地用地……………………………………18第四章选煤厂和筛选厂建设用地…………………………………31第一节选煤厂建设用地………………………………………31第二节筛选厂建设用地………………………………………34第五章标准轨距铁路装(卸)车站建设用地……………………37第六章矿区行政设施和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5第一节矿区行政设施建设用地………………………………45第二节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46第一章总则1.0.1本条系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编制的。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对1996年发布的矿井、选煤厂部分和2000年发布的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修订。1.0.2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性质是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的指标。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制订的。1.0.3本条明确了本建设用地指标在煤炭工业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确定用地方面的作用。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中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1.0.4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所编制的用地指标内容作了规定。在条文中使用了“矿区总体工程”一词,是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的集合称谓。首次出现在1990年制订“矿区总体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名称中。1.0.5本条明确了矿区总体工程、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建设用地除了前面第1.0.4条已规定的外,还包括的其它项目的用地。这样便于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量有个全面了解。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六条规定“厂(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铁路、道路、水厂、电厂等)以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可相应采用有关的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这些项目的用地可按国家颁发的有关专业的建设用地指标执行。第二章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2.0.1本条对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和矿区总体工程的建设场地场址选择的原则作了规定。选址时,除应满足必需的技术要求外,尚应考虑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2.0.2工程项目建设应满足安全和功能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将土地资源作为约束条件,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这是本条规定的出发点。我国土地资源量相对贫乏,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只有18.27亿亩耕地。按“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要求,就只有2700万亩,即180万公顷地可用于非农业领域。要做到“既要保证发展,又要保证粮食”,在土地利用上不允许有丝毫的宽松。2.0.31986年,原煤炭工业部发布了《关于煤矿地面总体布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