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食〔2011〕624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监所,市质检院,:《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已经2011年9月2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标准,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市生产许可条件,特作如下规定: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应当为工业用途建筑物,并具有有效的有权使用证明材料:1
使用自有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必要时应同时具有产权人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2
租用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须具有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食品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产品
食品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
食品不得与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共用生产车间,采用独立封闭式设备生产的车间除外
四、食品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生产操作区域按照清洁度要求由高到低划分为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
凡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区域应予以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清洁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即食食品的冷加工间、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