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当用于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已经超出校验有效期,无法正确反映检验数据时,应停止检验,否则检验结果无效,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一律按虚假检验报告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检验机构必须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