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助方案为加快XX县区更新改造,改善XX县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凡我县2011年计划实施的XX县区旧房改造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均属本方案的征收范围。二、征收与补偿对象凡在征收范围内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均属本方案征收与补偿对象。三、征收与补偿范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产及附属物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任选其一。(一)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的房屋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和房屋成新度而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我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不再安置。(二)产权调换方式。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楼房,实行产权调换,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安置房屋户型面积原则为40至90平方米。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砖木结构楼房和砖木结构平房调换砖混结构楼房,楼层差价为:选择顶层不收取差价款,选择五层收取每平方米80元楼层差价款,选择二至四层收取每平方米160元楼层差价款。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楼房不收楼层差价。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第1页共5页积差按以下办法实行差价结算:(1)被征收人回迁,就近选择上靠安置房屋户型时,对于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在就近上靠安置房屋面积以内,将按商品房市场售价给予10%的优惠。(2)被征收人回迁,就近选择上靠安置房屋户型时,对于超出上靠户型安置房屋面积部分,将按商品房市场售价购买。(3)被征收人回迁,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部分,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五、办理补偿安置程序(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征收部门通知的办公地点,办理货币补偿手续。(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征收部门通知的办公地点,签定房屋安置协议。六、征收与补偿奖励及补助办法为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以一户一照为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1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16-25天内每推迟一天,递减2000元;超过25天后搬迁的不予奖励。(二)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1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每户搬迁补助费人民币3000元;6-25天内每推迟一天,递减200元;25天后搬迁的,给予每户搬迁补助费1000元。(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度房屋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户籍登记人口和户籍成员人口在征收区域外无房产为准,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证和最低保障证的,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安置补偿,并一次第2页共5页性解决。(六)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优先选择符合安置标准的安置房。七、征收营业性房屋补偿办法营业房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明确标定为商服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中标定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未经房屋和土地的管理部门批准,改做营业的住宅房屋,不属商服房屋。(一)对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六个月的损失补偿。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依法纳税的,按照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偿金额。2、未达到起征点或免收税费的,按照征收前实际收益计算补偿金额。(二)对因征收房屋施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确定。包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