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矿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1条、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指令精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全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2条、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瓦斯防治机构,配齐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并保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配齐特种作业人员,人人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强化安全职责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有可操作性,并在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第5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指示、指令精神,分析安全形势,研究措施,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主持审定安技措工程计划和安全工作规划,保证安全投入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8条、负责建立健全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第9条、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10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1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问题
第13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危害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