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重点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五)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六)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二)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三)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等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四)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1页共6页(五)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第七条稽察人员应当由公务员担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市稽察办应当组织对稽察人员的培训。第八条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稽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九条稽察人员办理稽察事项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的,泄露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市稽察办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和参建单位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二条稽察结果采用稽察报告、整改通知、通报等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区、县(市)政府和部门。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十三条稽察结束后,市稽察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第三章内容与方式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及相关投资政策执行情况;(二)投资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三)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第2页共6页投资的落实情况;(四)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等计划执行情况;(五)财务核算、概算控制、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六)项目的竣工验收、投资效果情况;(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概算调整以及在出具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前,市发改委应当进行稽察。第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工程技术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法取证;(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