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重点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五)上级机关交办稽察的项目;(六)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市稽察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二)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三)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等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四)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1页共6页(五)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稽察人员应当由公务员担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市稽察办应当组织对稽察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稽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稽察人员办理稽察事项时,本人或者其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