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执法情况汇报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旗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根据商务和粮食局的职能分工,涉及食品领域主要有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这两项职能
这两项职能的执法依据分别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进行修订并通过的,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与之配套的是商务部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家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两部规章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的背景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以猪肉为主
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主要是:部分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
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由总则、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其中,主要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和无害化处理病害猪补偿一项政策
1、定点屠宰制度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