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推广家电下乡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3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86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总体要求,通过实行家电下乡政策,激活农民购买力,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具体政策(一)实施期限
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商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
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
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暂按2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
纳入我省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六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待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招标方式后另行下达
今后,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或调整最高限价,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
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第1页共3页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
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