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监管[2007]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全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冀安监管〔200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站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