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考核方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政府实施应急管理的首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强化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主体、报送时限和报送的内容、质量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报告本辖区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发生在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报送时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名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有关部门接到基层单位信息报告后,应分别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上报,重特大突发事件要确保在1小时内报告,并及时续第1页共3页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轻报
(三)报送内容和质量凡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