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应注意的的问题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应注意的的问题(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权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城镇城镇租赁意见》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间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期间
”(二)租赁房屋的转租问题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对转租合同效力的基本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间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转租合同的期限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同意转租的推定
《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城镇房屋租赁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