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为实现涉税数据的有效利用,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管理办法实施后,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审批使用二期网络版管理软件
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征退税机构的相互配合、征退信息的衔接,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该管理办法的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