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二、许可项目及审批部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制备PET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医疗使用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医用短寿命除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销售I、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和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和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颁发。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别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三、许可证申领条件1、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三)有许可证颁发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四)单位现存的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五)单位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经有资质单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六)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七)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四、审批程序1、辐射工作单位向各地州市环保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由各地州市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辐射工作单位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2、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进行资料审查;3、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审查合格后,即予受理、立项;5、拥有I、Ⅱ、Ⅲ类放射源和I、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拥有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由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拥有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出具核查意见;6、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将受理后的资料以及核查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预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环保局领导签发,做出审批决定。7、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将审批情况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发放《许可证》,并做好有关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8、审批后的档案资料,一份申请单位自存,一份交地州市环保局,另一份自治区环保局留档。五、承诺时限1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在5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交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上报。2、自治区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六、受理部门自治区环保局辐射项目受理窗口(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放射源管理科)地址: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428号电话号码:0991-36604273660426(兼传真)七、办理结果公告许可审批办理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上公布。新疆环境保护网网址:http://www.xjepb.gov.cn附件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文号:申请单位(盖章)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年月日申请日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表说明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