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辩护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未毕业,农民,住河北省蠡县XX镇XX村,现羁押于清苑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清苑县人民法院(20XX)清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如果改判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三、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XX%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正一审判决第四项重复计算B交通费的错误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㈠清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认为C驾驶的三马车是否与上诉人发生碰撞与上诉人是否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关,不妥
上诉人提出的实施一系列行为的因由直接影响其主观方面,是其行为的目的、动机的产生根源;也是衡量上诉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参考因素之一
㈡一审法院忽略了本案当中证据间存在的冲突矛盾,认定证据适用尺度不一,有利于上诉人的从严,不利于上诉人的从宽
而且,本案当中不利于上诉人的证据也不占绝对优势,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也并非均能相互印证、未能形成严谨的、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足以认定上诉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明标准
1、一审法院没有认定D的询问笔录,见证据卷第XX-XX页“A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行驶到XX乡的保衡公路路西时一辆白色的三马车从A左侧超车时用三马车后斗右侧的一个挂钩把A挂倒了,那辆三马车没停就走了”、“当时我看到A裤子被挂破了”
2、一审法院没有认定C第三次询问笔录,见证据卷第XX-XX页“当时路上没有与我们同向行驶的车”、“当时对面也没过来车”;没有认定B第二次询问笔录,见证据卷第XX-XX页“当时路上没有与我们同向行驶的车”、“当时对面也没过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