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价改革思考随着我国第一部《电力法》的诞生,电力作为商品已载入我国法律
电力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早将电力经营推向了波澜壮阔的大市场
但是,由于现行电力价格的种种弊端,使电力变成了一种奇异的商品,既违背了市场规律,又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
1、电力作为一种商品,其经营成本是相同的(水、火、核等电力生产成本是由电力经销企业内部平衡的),但由各地政府拟定的各种电价政策,目录价格是五花八门
仅**省为例,现行目录价中,最高的商业电价0
932元/千瓦时,最低的农业排灌电价0
22元/千瓦时,单价相差达0
712元/千瓦时,农民照明0
508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
687元/千瓦时,相差0
179元/千瓦时,商业电价与居民照明电价则相差0
41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与普通工业电价也相差0
1元/千瓦时
而同一用电性质的照明用电,就有三类价格:居民照明0
52元/千瓦时,农民照明0
508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
687元/千瓦时,分类十分复杂
2、价格的不公平性带来的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一是过于细化的目录电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符合电力市场化的发展要求,过多的分类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
二是由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买断经营,所有权变成了私有,尤其是高能耗和小化肥企业,绝大部分都变成了私有经营,但是国家对于这些企业的电价仍然执行的是优惠电价,而这些厂的产品最终销售都参予了市场调节,电价的优惠部分变成了私有收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原来考虑的优待对像没有得到实惠
比如在**市化肥厂的全年用电量就占了全市用电量的1/4,电价却只有0
2元/千瓦时左右,供的越多,贴的就越多
三是造成电力价格腐败现象
由于电力商品的交易是瞬间完成的,其交易量随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供电量的瞬间不确定性是永远存在的,而对同时具备几种用电性质的用户的电第1页共5页价,则是由电力营销部门根据用电比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