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价改革思考随着我国第一部《电力法》的诞生,电力作为商品已载入我国法律。电力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早将电力经营推向了波澜壮阔的大市场。但是,由于现行电力价格的种种弊端,使电力变成了一种奇异的商品,既违背了市场规律,又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1、电力作为一种商品,其经营成本是相同的(水、火、核等电力生产成本是由电力经销企业内部平衡的),但由各地政府拟定的各种电价政策,目录价格是五花八门。仅**省为例,现行目录价中,最高的商业电价0.932元/千瓦时,最低的农业排灌电价0.22元/千瓦时,单价相差达0.712元/千瓦时,农民照明0.508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687元/千瓦时,相差0.179元/千瓦时,商业电价与居民照明电价则相差0.41元/千瓦时,大工业电价与普通工业电价也相差0.1元/千瓦时。而同一用电性质的照明用电,就有三类价格:居民照明0.52元/千瓦时,农民照明0.508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687元/千瓦时,分类十分复杂。2、价格的不公平性带来的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一是过于细化的目录电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符合电力市场化的发展要求,过多的分类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二是由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买断经营,所有权变成了私有,尤其是高能耗和小化肥企业,绝大部分都变成了私有经营,但是国家对于这些企业的电价仍然执行的是优惠电价,而这些厂的产品最终销售都参予了市场调节,电价的优惠部分变成了私有收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原来考虑的优待对像没有得到实惠。比如在**市化肥厂的全年用电量就占了全市用电量的1/4,电价却只有0.2元/千瓦时左右,供的越多,贴的就越多。三是造成电力价格腐败现象。由于电力商品的交易是瞬间完成的,其交易量随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供电量的瞬间不确定性是永远存在的,而对同时具备几种用电性质的用户的电第1页共5页价,则是由电力营销部门根据用电比例来确定一个均价,形成了一个混合电价的格局,混合电价有人为因素。一些不法者就利用这一点,内外勾结,高价低供,在计量方式上动手脚,降低高电价比例,这样不可避免的给经营带来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等腐败现象。四是电价的不公平制约电力市场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业用电价格总体上高于工业用电1倍左右,与我国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极不适应,过高的商业电价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对电力企业而言,那些使用高电价的商业用户属于优质用户,基本没有欠费,恰恰是那些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成百万、上千万的大量欠费,给电力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而高电价反过来又制约了优质用户的发展,因为他们用不起电,不敢用电。解决办法:1、统一现行的目录电价,同时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省级地区差,同价范围最小执行单位为省网一价。我国销售电价目前有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及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共七大类。由政府定价,分类繁杂,交叉补贴普遍存在,难以反映用户的真实成本和需求。因此必须改革目前的价格体系,实现全国统一价格或者至少是一省一价,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实现所有消费者都能够有自由选择权,将价格的调节权交给市场。我国电价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建立发电、输配电和售电三段式电价体系。改革电价结构,建立三段式电价是指销售给用户的最终销售电价将由上网电价、输电电价和配电电价叠加而成。销售电价不具有自然垄断性,销售电价改革方向是在给予用户充分选择权的基础上价格由市场决定,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合并当前的销售目录电价是改革的基础。销售电价改革的原则是:(1)坚持公平负担;(2)有效调节需求;(3)反映发电侧供求变化,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4)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第2页共5页在具体的操作中,一是优化现有电价结构,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改变当前各类用户电价与供电成本严重偏离的现象,使用户电价基本反映供电成本,建立与上网电价的联动机制。二是在县为实体的改革基础上,统一用户类别,推行科学的电价制度,取消分类复杂的目录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