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安全管理一、安全组织上海解放前,各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未设机构,也没有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只在企业内部由主管生产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兼管安全工作。上海特别市政府于民国16年(1927年)起设立公用局,对各电力公司(外商除外)的安全供电情况进行督管。美商上海电力公司的规模处于各电力公司之首,组织机构虽较完备,也只是在江边电站与馈电处设立由有关业务负责人兼职的安全委员会,定期讨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1949年,在增加消防教育后,改为安全消防委员会,每月活动1次。解放初期,各电力公司属上海市公用局电力处领导,安全管理形式照旧。1950年底,上海电力公司在江边电站与馈电处设立军事管制专员办公室,下设事故检查组。不久,充实人员,改为技术保安科,成为上海电力工业第一个安全管理的专职工作机构。1952年6月,上海电力公司机构调整,设置生产技术处,下设技术保安科。上海电业管理局成立后,技术保安科改为技术安全监察科。1956年8月,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成立技术监察处,配备运行监察、技术保安与锅炉监察工程师,分管设备安全、人身安全、锅炉监察工作,业务上受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部门领导。此时,各基层企业也相应建立技术安全监察科或在生产技术科内配备安全监察专职人员,车间、班组也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形成“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组织,相沿至今。1958年4月,技术监察处与生产技术处合并为总工程师室,后改为生产调度处,下设技术安全组。1961年,成立技术安全处。1962年4月,华东电业管理局成立,直接管理上海电力各企业,技术安全处不变。“文化大革命”初期,安全管理机构不复存在,只是在生产组中保留个别安全监察人员维持工作,基层企业的三级安全网也处于类似状况。1972年,安全监察人员得到补充。1978年,生产组改为生产技术处,下设技术安全小组。各基层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也相应加强。1979年10月,华东电业管理局重新成立安全监察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人身安全的归口管理。1984年初,安全监察处与环境保护处合并为安全环保处,安全职能不变。1985年底,上海电力公司成立后,设置技术监察处,并试行事业部管理体制,在发输电部、供用电部均配有安全监察人员,分管发、供电企业的安全工作。1987年,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安全工作会议和水利电力部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成立安全与防火两个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由局长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各部门主管17人组成。防火委员会由副局长兼任主任委员,成员也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两个委员会的办公室,分别设在技术监察处与保卫处,专门研究、检查、处理重大安全和消防方面的问题。同年,各事业部安全监察人员集中到技术监察处工作。按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履行职责,对安全政策、规章制度、措施、教育、信息、科技进行宣传、监督、检查、考核;对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生产运行、检修等安全工作全过程实行安全监察。1989年,技术监察处改称安全科技处,除原有职责外,增加了电力设施防止外力损坏的管理和交通安全归口管理的职责,安全监察人员也进一步充实。二、规程制度解放前,上海各电力公司均无安全规程制度。上海市公用局于民国19年起,规定各电力公司(外商除外)在发生停电事故时除立即报告公用局外,还应在3日内填写由经理签署的“障碍报告单”。公用局则经专业人员调查后,发给经局长审核的“审查故障停电报告书”,如责任确属公司管理不善,则予以警告或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颁发一系列安全政策、法规,上海电力工业在贯彻执行的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了各种生产安全规程制度。1950年起,在贯彻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事故处理暂行规程》、《电业事故报告统计规程》、《电业事故调查规程》、《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分析事故规律,研究制订反事故对策,并建立异常情况调查制度,将人员过失造成的不安全情况,按后果的严重性或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分别规定类别,进行分级管理。事故分类表人身设备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