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初稿)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2003年05月1总则1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统一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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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编制采用的主在技术依据有《防洪标池》(GB50201-199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l90-199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Q7)《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95)《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公路环境保护设汁规范》(JTJ/T006-1998)1
2本标准适用于需编制报告书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其他等级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1
2根据水利部、交通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水保[2002]12号),对于路线处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简称“三区”)二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应编制独立成册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三区”外的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只需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列水土保持专章专节进行评述
3一般规定1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应符合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的要求,并做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成部分
条文说明:1
1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几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上保持方案”及《水上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贯彻以下原则:1结合工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