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制和一般安全规定及作业常识安全责任制1、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本规程)
2、各级干部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安全责任制,搞好业务保安
3、煤矿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对所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4、各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加强事故管理,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对重大未遂事故,也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追查记录及处理报告,记录要准确,上报要及时
6、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①、积极贯彻本规程,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能及时制止;对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者;③、抢救事故有功者;④、对安全工作有发明创造或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并有卓越成效者;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①、不认真贯彻本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职工缺乏安全基础知识而造成事故者;②、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者;③、不及时解决安全和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者;④、由于设备长期失修或作业环境不安全,致使发生事故者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者;②、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者;③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事故隐患,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