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清洗单位资质评定办法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二Ο一一年一月工业设备清洗单位资质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洗市场行为,提高工业设备(锅炉设备清洗另行规定)的清洗质量,保障工业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业设备清洗单位(以下简称清洗单位)资质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设备主要是指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成套装置及辅助设备、塔器、容器、储罐、管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清洗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检修、维护所涉及的工业设备、管道系统的清洗,包括物理清洗、化学清洗和微生物清洗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设备清洗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清洗单位资质评定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指导下,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级别和清洗范围第六条清洗单位的资质划分为A、B、C、D级四个级别,各个级别允许清洗工业设备的范围如下表:清洗单位资质评定级别划分清洗级别允许清洗范围A工业设备不限
B单套60万吨/年(含)以下乙烯装置、高压氧气系统、高压氮气系统、500万吨/年(含)以下成套炼油装置、特殊材质设备,以及C、D级别的清洗业务
C2.5MPa(含)以下工业设备(除乙烯装置、高压氧气系统、高压氮气系统)、200万吨/年(含)以下成套炼油装置、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以及D级别的清洗业务
D1.0MPa(含)以下单台设备、15米(含)以下浮阀塔、蒸馏塔、500M3(含)以下储罐、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反应釜
第三章清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清洗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详见附录A)(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非法人独立经济实体,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三)具有与所承担的清洗级别相适应的持证人员;(四)具有与所承担的清洗级别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化验室、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