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积极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各级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全权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经常检查,定期考评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其他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第六条学校校(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
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