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户;(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第1页共4页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XX县区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