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及权利义务和陪审的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
①她是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条有效途径,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针对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提出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完善民事诉讼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从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之外的社会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源于西方国家,于清朝末年引人中国,它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吸收并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确立并使之发展而成的
②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陪审员素质过低且结构不合理在今年暑假民庭的实践中,接触到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得知法院在进行一审的民事案件中,很多一部分都没有陪审员,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常以陪审员有任务出差等理由来推脱,而且陪审员中很大一部分是社会界人士自愿报名参加的,或者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不懂法律的人滥竽充数到陪审员队伍中去的
这样,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了法庭的摆设,法官的陪衬,非常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而且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年或者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
然而,有的陪审员甚至由于某些原因会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而事实上如果陪审员的任期过长的话不仅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发挥审判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
二、人民陪审员产生的途径不规范第1页共3页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