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契税征管工作方案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契税征收管理,根据《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下列行为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
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进行计算
买卖双方提供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六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全县契税征收机关为XX县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
各乡镇财政所协助本乡镇区域内的契税征收工作
根据第1页共3页工作需要,全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契税由县房产局统一代征,代征地点设县房产局
第八条收验资料及办事流程:(一)收验资料:1、房屋权属证书;2、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3、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和房地产买卖契约
4、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房产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