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绞车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度绞车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调度绞车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12月29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48号3许可条件3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申请要求4
1申请人资格4
1申请人主体条件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