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经费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治。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征地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按照征地款的10%和拆迁建筑物补偿款(或置换建筑物的评估价)6%标准分别安排征地和拆迁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开支,其中:县财政安排征地拆迁款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征地拆迁款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从融资资金中列支征地拆迁款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从融资资金中安排。第二条征地工作经费分配方式。征地工作经费分配比例。征地所在村组3%征地所在乡镇(办事处)2%工程项目指挥部(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征地部门)3%县国土资源局1.5%县规划建设局0.5%。第三条拆迁工作经费分配方式。拆迁工作经费分配比例。工程项目指挥部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拆迁部门5%房产部门1%通过法院依法征地拆迁的工作经费。第四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补助、误餐费、交通费、办公费等开支。用于各类补助和奖励的资金不得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40%。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部门要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