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监理项目实施细则聊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2010年3月1聊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监理项目实施细则1
监理工作的任务与目的全面、准确地查清聊城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聊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为规范聊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确保土地调查成果全面、真实、准确、可靠,达到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本次调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理制,并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供业主(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乙方(测绘单位)、丙方(项目监理部)共同遵照执行
主要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文件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4-2007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5、《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7号令8、《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2001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化管委会,GB/T21010-200712、《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送审稿)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2聊城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程监理项目实施细则14、《聊城市行政区划代码》聊城市统计局1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6、《1:5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