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群众路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不合格党员是指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且平时一贯具有下列一种以上现实表现的党员
理想信念缺失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
在公共场合推崇甚至宣传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政治立场动摇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宗旨观念淡薄
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工作消极懈怠
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
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组织纪律散漫
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道德行为不端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及方法步骤对评定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按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作出相应决议并按程序上报审批);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参加“法轮功”、“全能第1页共4页神”、“门徒会”、“呼喊派”、“三班仆人派”、“中华昆仑女神功”、“中功”等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的党员应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