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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流程说明》2007-03-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中心的信托登记业务操作,根据《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守则》(以下简称“《业务守则》”),《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规章,制定本流程说明
本说明旨在为本中心信托登记业务提供比较详细的操作流程规范,履行信托登记服务(包括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信托财产登记)和其他相关服务,提高信托登记的公信力,维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条件本中心作为第三方非金融服务机构从事信托登记活动,适用本说明
本说明作为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解释,如有歧义、未尽或不一致情形,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更正
第三条业务范围本中心可以开展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信托财产登记、信托基本信息公告、信托信息披露、信托信息查询、信托登记回执和证明、辅助监管和信托研究等业务
信托登记业务,从登记内容上区分为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从信托登记的程序上,区分为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与信托终止登记,其补充程序为信托更正登记
第四条信托登记资格申请信托登记人申请办理第一次登记业务前,应按照信托登记资格申请流程(图1)向本中心提交完备的资格申请材料
本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信托登记人应与本中心签订《信托登记服务协议》、《自律承诺书》及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信托登记人应向本中心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指定联络人全权负责办理信托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本中心在《信托登记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信托登记人提供用户名和密码
信托登记人应对用户名和密码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章信托初始登记流程如文档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