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县科技进步奖根据项目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对科技进步作用大小,进行择优评定
平阳县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奖励一次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县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县科技进步奖:(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
第七条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科技进步奖:(一)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二)未经过鉴定、评审、验收或应用、实施而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三)本县单位或公民完成或参与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在本县投产或推广应用的;(四)国家有特殊规定而未获准生产或推广应用的;(五)非本县单位为项目主持单位的;(六)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七)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就各自独立完成相同项目申报奖励时,原则上按合并申报评奖,也可择优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