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对实行计划生育和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事、财政、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公民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光荣证》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一五天
第九条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三)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五)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六)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