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0年2月25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事项;(四)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复议中止、恢复行政复议审理事项;(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订行政复议终止决定;(六)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七)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九)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