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修订日期修订单号修订内容摘要页次版次修订审核批准2011/06/12/首次发行4A/0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bbs
com好好学习社区批准:审核:编制:发放部门:□管理者代表□文控□业务部□采购部□工程部□工模部□生产部□品管部□仓库□行政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89年3月22日劳动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四章变更与判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
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泣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