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团体奖罚制度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学生团体活动…………………………………2第三章学生团体日常管理……………………………4第四章学生团体财政管理……………………………………6第五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制度》,强化学生团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团体日常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团体建设与管理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落实
第二章学生团体活动第三条学生团体学期初有完善的工作计划,学期中能较好地依照计划组织活动,期末有完整的总结,并对所举办的活动详尽、真实地记录,且能以公平、公正为基础办事的,评选十佳团体时酌情加十至十五分
否则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罚:(一)首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团体,予以学生团体联合会常委会口头上通报批评处分;(二)两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团体,予以学生团体评优活动中扣除二分的处分,并于学生团体联合会常委会口头上通报处分;(三)三次或以上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团体,予以学生团体评优活动中按每次扣除五分的标准累计扣分,停止开展活动一次,并进行书面通报处分;(四)学生团体整体发展消极,正常情况下无任何活动的开展或策划,视为学生团体发展停滞,记入学生团体评优活动
1、学生团体连续两个月无开展或策划任何活动的,予以督促或警醒;2、学生团体连续三个月无开展任何活动的,予以学生团体评优活动中扣除五分的处分,并进行书面通报处分
第四条学生团体突出自主品牌,以团体宗旨为目的所举办的活动,并按照策划书的内容开展,且能对学院和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活动,评选品牌活动时酌情加五至十分
如学生团体所开展活动违背团体宗旨,与活动策划相背离,则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罚:(一)首次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学生团体,予以学生团体联合会常委会口头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