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依据》的通知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市政府推行“三步式”执法工作的要求,市局已对国土房管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依据(见附件)按照完全适用、优先适用、选择适用不适用四种情况进行了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危害,要从执法实际、实现立法目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严格落实“三步式”执法提出的“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要求,大力推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树立执法机关的新形象。对于必须实施处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附件:《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依据》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依据附件: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完全适用三步式程序的(106项)(一)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四)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2、《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1995]184号)第69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五)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